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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 一图读懂《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超过PV浏览   发表日期:2024-08-17

 

在此前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总监许新建和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彭新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司长周智高介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Q

我们知道《条例》是反垄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在整个体系之中是如何定位的?能起到哪些特殊的作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 彭新民:

我国反垄断法对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这次公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标志着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内容比较完备、制度比较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在整个反垄断法律体系中的特殊作用,主要就是预防政府部门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围绕“预防”两个字,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预防的效果,《条例》作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一是坚持应纳尽纳、应审尽审。《条例》将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所有政策措施,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都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这体现了政府部门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方面的一种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带头自觉合规。

二是坚持精准定位、源头控制。《条例》将公平竞争审查定位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的起草环节,可以把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地方性法规纳入审查范围。同时规定,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例外情形,没有经过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一律不得出台,增强了制度的刚性约束。

三是坚持动真格、见真章。《条例》有针对性设置了监督处理措施和考核评价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监督措施包括抽查、投诉的处理、督查等,处理措施包括了约谈、处分等,尤其是特别规定,“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举报处理情况等开展督查”,促使各地更加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力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权威性和刚性约束。

下一步,我们将加快制修订配套的规章制度,保障《条例》有效落实落地,助力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Q

公平审查制度已经实施了8年,请问,这次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在制度设计上有哪些变化?另外,能否详细介绍一下《条例》中包含了哪些关键性的措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总监 许新建: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经实施了8年,《条例》到底在哪些方面发生了变化?我认为,《条例》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了一次全面升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审查范围更加全面。之前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这次《条例》在前期基础上进一步扩充了审查的范围,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起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时也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因为法律立法的权限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则在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条例》将起草阶段的法律、地方性法规也纳入了公平竞争审查范围,这样就做到了审查范围的全覆盖。

第二,审查机制更加健全。《条例》明确了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职责作了规定,确立权责明晰的审查工作机制。在之前由起草单位进行自我审查的基础上,这次《条例》建立了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会同审查工作机制,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为各地结合实际进行创新预留了空间,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审查标准更加优化。《条例》坚持了问题导向,进一步优化了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类审查标准,使之更具针对性和指引性,并严格限定了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这样就加强了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等其他政策的统筹和协调。

第四,监督保障更加有力。《条例》专章规定了监督保障措施,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监督保障,不仅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制度、举报处理制度、督查制度,还规定了约谈等处置措施和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形成了全方位的监督保障工作机制,显著提高了制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确保制度能够落地见效。

Q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比较复杂,涉及到各种不同主体、部门和区域,请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哪些成效,在实践中面临哪些突出问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司长 周智高:

公平竞争审查是一个非常复杂、同时也非常重要的任务,也是我国一个创新性改革举措。制度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的有关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成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得到了有力的破除。我们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制度实施以来全国累计审查的政策措施161.8万件,清理存量文件447万件,废止和修订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9.3万件,一批妨碍经营主体公平准入、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政策措施得到了有力纠正。

第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机制得到不断健全。这8年来,我们出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等一系列配套规则,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招标投标领域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同时,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连续5年组织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督查,连续3年对部分省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第三方评估,我们还在一些地方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化试点,应该说这个制度的效能得到了不断提升。

最后,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各级行政机关的公平竞争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这个制度从2016年建立到2019年实现了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全覆盖,各级人民政府都建立了多部门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从我们的调研情况看,随着这个制度的实施,各级行政机关的公平竞争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自觉性、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对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也发挥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当然在这个制度实施过程中我们也注意到,有的地方对竞争政策就是发展政策、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这样的认识还不是很到位,为了短期发展和局部利益,一些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行为仍然存在,妨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公平竞争审查这项制度本身也还存在一些法律位阶不高、约束力不强的问题,不同地方的工作进展不平衡、制度落实不到位、公平竞争审查把关不严的情况仍然存在。通过这次《条例》的出台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得到更加有力的落实,为我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更加坚强的支撑。